实施《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四十多天后的7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限塑令将从原来仅仅适用于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扩展到全部商业领域包括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我市工商部门将检查的范围随之扩大。
7月12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原来《办法》规定,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的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正式实施之后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很多餐饮场所仍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此次补充规定其实是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
无纺布购物袋被禁。消费者发现,限塑后,许多商家与企业联合搞促销,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就可免费获得一些企业提供的各类无纺布购物袋,但是这些购物袋有些甚至是不合格的产品。据介绍,此次补充意见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识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据了解,此类赠送购物袋的行为将被取缔。
食品预装袋禁提携功能。限塑令实施之后,有关部门还发现,目前超市用来盛装散装水果蔬菜、海鲜等产品的塑料预装袋,主要是指免费提供的连卷袋(即“手撕袋”)用量大幅攀升,许多消费者大量使用这些手撕袋当购物袋使用,造成了新的资源浪费和污染。根据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必须不得具备提携功能,而且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